(一)安置對象及標準:
1.公費安養: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65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55歲以上並取得本市低收入戶資格,無法定扶養
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罹患法定傳染病,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非屬老人福利機構設
立標準第二條所定長期照顧機構之照顧對象,得申請安置。
2.公費養護: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65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55歲以上並取得本市低收入戶資格,無法定扶養
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罹患法定傳染病,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非屬老人福利機構設
立標準第二條所定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之照顧對象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或需鼻胃管、導尿管
護理服務需求者,得申請安置。
3.自費養護: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65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55歲以上,自願負擔費用。無罹患法定傳染病,
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非屬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所定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之
照顧對象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
4.自費日間照顧:居住本市之民眾,年滿65歲老人、55歲以上原住民、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無罹患法定傳染病,
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非屬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所定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之照顧
對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經臺中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日間照顧需求者。
5.老人緊急安置: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65歲老人因無人扶養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疏於照料、虐待、遺棄致其有生命、
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或其他特殊情況或遇重大災變接受臺中巿政府社會局轉介者。
(二)應備文件:
1.入家申請書或個案轉介單。
2.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85年以前之全戶戶籍謄本。
3.由區域或教學醫院開立三個月內之體檢報告。
(三)補助標準:
1.公費安置、老人緊急安置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2.自費養護及日間照顧:依院民福利身分別申請相關補助。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臺中市立仁愛之家(04)22392074分機111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