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仁愛之家服務對象入退住作業規範
訂定日期:112年6月9日
修訂日期:112年7月24日
一、臺中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依院民安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服務對象入退住相關事宜,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服務對象:
(一)設籍臺中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市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公費:
(1)低收入戶且無應負法定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2)遭遇重大災變或特殊情況經臺中市政府轉介安置。
2.自費:
自願負擔費用,得視機構安置情形,提供照顧服務。
(二)本家以安置公費入住者為優先。
(三)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應予拒絕入住。
三、申請入住程序:
(一)公費:
1.申請入住安養型或養護型,由服務對象、親友或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等轉介單位檢具入家申請暨個案轉介單
向本家申請。
2.由本家社工人員及護理人員於服務對象入住前辦理訪視評估。
3.服務對象完成體檢後,依本家書面通知入住日期完成報到手續。
(二)自費:
1.申請入住養護型,由服務對象、親友或社會局等轉介單位檢具自費院民申請書暨調查表向本家申請。
2.由本家社工人員及護理人員於服務對象進住前辦理訪視評估。
3.服務對象完成體檢後,依本家書面通知入住日期至本家簽訂契約並辦理繳費手續。
四、申請入住需檢附表件:
(一)申請候床階段:
1.本家入家申請暨個案轉介單或自費院民申請書暨調查表。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全戶戶籍謄本。
4.由合格醫院開立三個月內之體檢報告。
(二)通知入住階段:
1.最近三個月內衛生福利部認證合格醫院體檢表,依本家新進院民體檢表項目進行體檢。
2.入家公文、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健保卡、合作金庫存摺、印鑑、一吋半身照片四張(或數位照片檔案)。
五、收退費:
(一)公費:依本家院民安置自治條例辦理。
(二)自費:依本家自費安置院民收費標準及本家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契約辦理。
六、服務內容: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書報、電視、節慶活動、社團活動、慶生會、旅遊等。
(三)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營養諮詢、院民衛教及醫療保健之指導等。
七、入住者應遵守本家生活輔導實施要點、服務對象生活注意事項,有下列情形得終止契約,應中止入住或報請社會局轉介安置:
(一)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容對象進住條件者。
(二)入住後發現資格不符規定。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入住。
(四)因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受有期徒刑執行。
(五)申請中止入住。
(六)違反生活注意事項情節重大,經輔導無效者。
(七)如無保證金時,積欠本家養護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催告仍未繳費者。(特殊原因不在此限)。
(八)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者。
(九)入住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家應先予制止,無效後再予終止契約。
1.故意毀損本家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者。
2.違反規定使用本家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重。
3.與其他住民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本家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者。
八、申請退住程序:
(一)公費:
1.自願退住:由社工人員了解評估,填具轉介單協助轉介,聯繫家屬辦理退住及接回服務對象,並函知社會局及區公所。
2.違反生活注意事項:由本家通報社會局協助轉介至適當安置處所,聯繫家屬辦理退住及接回服務對象。
3.亡故:依本家喪葬及遺留財物處理規定辦理,召開喪葬會議,並依會議決議辦理喪葬及遺產相關事宜。
(二)自費:
1.自願退住:由社工人員了解評估,並請家屬至本家辦理退住(費)或轉介。
2.終止契約:照護需求超出本家範圍或違反契約行為,由服務對象、家屬或各專業提出轉介需求,必要時請社會局協助辦理轉介,再由服務對象家屬申請退住並接回服務對象或送至轉介單位。
3.亡故:本家通知服務對象家屬至本家辦理退住(費)。
九、喪葬處理:
(一)公費:服務對象死亡時,依本家喪葬及遺留財物處理規定辦理。
(二)自費:服務對象死亡時,依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