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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依照醫療法第70條規定,將已達保存年限之病歷銷毀公告

一、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二、預計2025年『銷毀』2017年離家及往生長輩病歷。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15
  • 發布日期: 2025-01-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
  • 點閱次數: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