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二、預計2025年『銷毀』2017年離家及往生長輩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