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養護: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65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55歲以上,自願負擔費用。無罹患法定傳染病,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非屬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所定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之照顧對象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