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費安置:
(一)安置資格
公費安養: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65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55歲以上並取得本市低收入戶資格,無法定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罹患法定傳染病,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非屬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所定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之照顧對象,得申請安置。
公費養護: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65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55歲以上並取得本市低收入戶資格,無法定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罹患法定傳染病,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非屬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所定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之照顧對象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得申請安置。
(二)應備文件
1.入家申請書或個案轉介單。(如附件)
2.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85年以前之全戶戶籍謄本。
3.由區域或教學醫院開立三個月內之體檢報告。
4.公費安置需由戶籍所在地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三)申請窗口
1.尚未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由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巿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2.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由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直接至本家輔導組申請。
(四)安置流程
接獲一般就養安置申請後,由本家先進行書面審查後於五個工作日內派員訪視,依訪視結果核定是否接受申請人入家。
(五)相關法規依據
1.老人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
2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
3.臺中市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4.臺中市立仁愛之家安置自治條例
5.臺中市立仁愛之家審查入家安置申請流程及審查要點
(六)安置流程圖(如附件)
二、老人緊急安置案
(一)安置資格
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65歲老人因無人扶養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疏於照料、虐待、遺棄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或其他特殊情況或遇重大災變接受臺中巿政府社會局轉介者。
(二)應備文件
1.轉介安置公文及入家申請暨個案轉介單。(如附件)
2.低收入戶證明書。
限於個案緊急安置之需要,若個案尚未取得證明,可於安置後,由轉介單位持續辦理,但應於三個月內完成。
3.全戶戶籍謄本。
4.由公立醫院或區域級教學醫院開立三個月內之體檢報告,體檢報告得視個案緊急安置之必要,於安置後,由本家工作人員協助申請或協同辦理。
5.個案評估資料,個案評估資料應含社會工作個案評估基本資料、後續處遇計畫與工作期程。
(三)申請窗口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科或家防中心
(四)安置流程
由社會局將相關文件送本家,本家於一個工作天內回復是否受理。有急迫個案需進行緊急安置時,得先以電話進行轉介,應備文件
應於入家安置後一週內補正完成。確定安置後,由本家以公文書通知社會局並副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五)相關法規依據
1.老人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
2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
3.臺中市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4.臺中市立仁愛之家安置自治條例
5.臺中市立仁愛之家審查入家安置申請流程及審查要點
三、自費養護: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65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55歲以上,自願負擔費用。無罹患法定傳染病,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非屬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所定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之照顧對象且生活自理能力缺損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